1.企业(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职工个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
2.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申报社保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口径省平工资60%的,按全口径省平工资的60%计算缴费。职工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度全口径省平工资300%的,按全口径省平工资的300%计算缴费。
3.根据四川省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从2023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从4月1日起,工伤保险从8月1日起,2023年缴费基数按下限4246元/月、上限21228元/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