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职工个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
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分别以上一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全口径省平工资”)的60%和300%确定。(职工申报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下限计算;职工申报工资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上限计算。)
因2023年度全口径省平工资尚未发布,现暂按2022年度全口径省平工资84912元核定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上下限,待2023年全口径省平工资发布后,将启用2023年全口径省平工资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