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0年1月24号,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件表示,有三类人员在三种情形下,需要进行带薪处理。
第一,对方本身是新冠肺炎的一个感染者;第二,对方是疑似病人;第三,对方为密切接触者。
这三类人员,他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时候,拥有三项权利。
第一,员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社部2020年发布的17号文件表示:员工在居家隔离期间或医院隔离期间有进行办公,他的全额工资需发放。
但是如果是说员工隔离期间,因为没有设备,或是身体不允许,导致没有进行工作。那么单位有两种选择:
1、给员工安排年休假,正常发放工资。2、 只发固定部分工资,剔除绩效、餐补、房补、交通补等一系列补贴。
第二,在这期间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41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是非员工过失情形。
比如员工处于医疗期,不能从事原工作。企业则不能使用这个这个法条去解读。
此外企业不能因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进行辞退。
同时也不得利用劳动合同法第41条经济性裁员进行辞退员工。
总的来说,除非你协商一致,只要是员工没犯错误,单位则不能够单方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劳动合同也不能够进行终止,需顺延到情形消失。
情形消失,指隔离治疗期期间已经完毕,或者是医学观察期结束,或者说政府采取一些个其它的紧急措施已经结束。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才能够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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